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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林学会章程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麻城市林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麻城市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学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团结和 带领林业 科技工作者,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现代林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重点建设生态林业,加快发展经济林业,着力打造形象林业的总体发展思路,以实施"科教兴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己任,开展有关业务活动,为麻城的林业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林业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麻城市林业局,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增加工程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林业生产技术,大力推进林业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转化,推动林业产业建设;

(3)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对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咨询建议、先进学会团体和学会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培养和举荐学术骨干;

(4)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林业科技书刊和科普读物;

(5)接受委托,组织和参与重大林业科技项目的考察和论证,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开展林业科技咨询培训服务等工作。

6)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在林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还分别具有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或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以及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林业行政领导。

单位会员:林业或与林业有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1)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通过评选获得学会颁发的各项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相关活动;

(2)可要求学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与服务;

(3)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学术会议等;

(4)可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及获得有关学术资料;

(5)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通过评选获得学会颁发的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撰写科技论文,参加林业调研工作和科普咨询等技术服务。

单位会员:

(1)遵守会员章程,执行会员决议;

(2)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4)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5)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表彰奖励先进;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麻城市林业局并经麻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林学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授予学会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林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林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事业心强、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能;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市林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市林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内设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若干顾问。顾问应是林业科技界德高望重的老专家和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领导干部,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产生。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秘书长,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承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主管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林业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林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市林学会终止前,须在市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麻城市林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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