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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服务事项格式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9


(一)行政许可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极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核发和验证,其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地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条件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六)办事表格下载: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程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林业局、种苗站审查(1、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和苗圃用地来源的合法性;2、进行现场查验,查看网上提交材料的原件,对生产用地面积、经营场所地点、生产加工贮藏和仪器设备进行核实,提出现场查验和审查意见。)-----县级林业局造林科审核(审核受理和现场查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或补正:提出补充材料)------县级林业局分管局长审批(根据上述审查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九)告知方式:湖北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会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业务办理情况。

(十)办理时限: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十一)常见问题:

(十二)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主办单位:麻城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办公电话:2995058

(十三)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麻城市林业局   邮政编码:436300

(十四)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市林业局

(十五)流程图

信息来源:麻城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麻城市林业局管理员